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定义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批发:对零售商,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二)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三)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上述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管理部门及审批权限:商务部是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省级自治区商务厅是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的审批管理部门。
1、自治区商务厅审批权限
(1)开设店铺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符合下述条件,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a、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且不含特殊商品(汽车、成品油、药品、书报刊的分销,以及音像制品批发);
b、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时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或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50家;或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2)中方控股并拥有商标、商号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特殊商品的中外合资、合作商业(分销)企业,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3)音像制品分销(不包括批发)。
商务部审批事项,经商务部授权,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2、 需报商务部审批事项
(1)除上述第1项中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权限内的审批事项,报商务部审批;
(2)汽车、成品油、药品、书报刊的分销,以及音像制品批发,报商务部审批。
三、申报程序及处理时限:
1、自治区商务厅审批事项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柳州市商务局报送申请材料;
(2)柳州市商务局对申请材料初核后,报送自治区商务厅;
(3)自治区商务厅核准,并报商务部备案。
2、商务部审批事项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柳州市商务局报送申请材料;
(2)柳州市商务局对申请材料初核后,报送自治区商务厅;
(3)自治区商务厅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初审;
(4)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商务厅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商务厅的同意;
(5)初审合格后,自治区商务厅将申报材料报商务部一次性核准。
审批时限
自治区商务厅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