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需提交的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申请报告(所有投资人签名、盖章的原件)。
2、合营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在市商务局规划发展科办理)。
3、合营各方签署的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及附件(所有投资人签名盖章的原件)。
4、合营各方主体资格证明(指注册登记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若为自然人投资,指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对其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书、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仅提交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副本原件)。
5、合营各方资信证明(合营各方在其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自然人投资者出具存款证明,原件);
6、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7、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委派书(合营各方分别出具,原件),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含各董事签名备案)(原件),各位董事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9、市工商局出具的合营企业名称预核准表(复印件)。
10、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11、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及(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此项投资行为的意见,所涉及国有资产需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原件);
12、投资各方及被并购境内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个人投资不需要);
13、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
14、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5、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
16、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债务处置协议(原件);
17、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原件);
18、公司注册地(和拟开设店铺)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土地使用权、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9、商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项目具体情况需投资者补充的其他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并购设立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交的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固定格式)(投资人签名盖章的原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在市商务局规划发展科办理)。
3、外资企业章程(投资人签名盖章的原件)。多个外国投资者合资设立外资企业,还须提交合资协议。
4、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若为自然人投资,指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对其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书、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仅提交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原件)。
5、外国投资者资信证明(其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自然人投资者出具存款证明)(复印件)。
6、投资人及被并购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个人投资不用提交)。
7、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8、外资企业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委派书(投资人签署,原件),外资企业董事会名单(含各董事签名)(原件),各位董事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9、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表(复印件)。
11、公司注册地(和拟开设店铺)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土地使用权、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13、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的协议;(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并购的意见,所涉及国有资产需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原件)。
14、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15、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
16、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7、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
18、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债务处置协议(原件)。
19、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原件)。
2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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