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程序
2、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交文件目录
①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报告(主送市人民政府);
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
③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可提供范本);
④
合营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预审表;
⑤
合营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有效工商登记或营业执照(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出具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⑥
合营各方法定代表身份证明;
⑦
合营各方资信证明(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证明;外方是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银行存款证明;中方若以国有资产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需提供国有资产评估证明及确认文件);
⑧
合营企业董事会名单;董事委派书(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提供标准格式);
⑨
场地使用有关文件;
⑩
其他需提交的文件。
3、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文件目录
①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报告(个人投资主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其余主送市人民政府);
②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提供标准格式);
③
外资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预审表;
④
项目建议书(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⑤
外资企业章程及其附件(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可提供范本);
⑥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有效工商登记或营业执照(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出具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⑦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⑧
外资企业董事会名单;董事委派书(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提供标准格式);
⑨
场地租用或土地使用有关文件;
⑩
其他需提交的文件。
4、投资各方出资规定:
①
投资总额:包括投资者认缴的投资额、厂房和其他建筑设施、设备及其他物料、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土地使用权。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的,必须出具所有权、使用权、处理权及作价价值的有效法律文件和说明。
②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可以等于投资总额,也可小于投资总额,具体规定如下:
|
总投资额 |
注册资本 |
|
300万美元及以下 |
不得低于70% |
|
300万美元—420万美元 |
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
|
420万美元—1000万美元 |
不得低于50% |
|
1000万美元—50万美元 |
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
|
1250万美元—3000万美元 |
不得低于40% |
|
3000万美元—3600万美元 |
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
|
3600万美元以上 |
不得低于1/3 |
|
③
出资期限: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必须在合同、章程中(独资企业在章程中)明确出资期限。合同、章程规定一次缴清的,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请。合同、章程规定分期缴付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方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需按合同、章程规定分期缴清,具体规定如下:
|
注册资本 |
分期出资总期限 |
备注 |
|
50万美元及以下 |
1年内缴清 |
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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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美元—100万美元 |
1.5年内缴清 |
|
100万美元—300万美元 |
2年内缴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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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 |
3年内缴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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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美元以上 |
由审批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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